(2017)辽02民终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喜雁与修元庆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雁,修元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雁,男,1957年9月10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玲,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元庆,男,1964年6月7日生,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喜雁因与被上诉人修元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喜雁向本院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喜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喜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喜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学超审判员司玉峰审判员金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