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宝钰、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钰,李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钰,男,194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艳斌,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李宝钰与被执行人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钰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艳斌给付借款311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29日通过司法专邮并于2017年4月10以司法公告形式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李艳斌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4月1日、5月15日、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艳斌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到名下账户62×××70有存款4414.09元并予以冻结(轮候)。3.被执行人李艳斌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曾经居住和经营的场所申请人去现场已了解,不需要法院调查。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李艳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111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3111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李艳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