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本勇与孟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本勇,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毛本勇,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被执行人孟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毛本勇与孟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本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