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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与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景红、邢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景红,邢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254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景红,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邢书梅,女,汉族,1953年1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交通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景红、邢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景红、邢书梅的银行存款13721152.25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