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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守祥与姜红岩、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祥,姜红岩,徐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81号原告王守祥,现住松原市。被告姜红岩,司机,现住扶余市。被告徐辉,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祥与被告姜红岩、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冬颖书记员  李浩然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