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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干圣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大村,组织机构代码:08169020-9。法定代表人鲍人再。被执行人干圣威,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达信,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吴张龙,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与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应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干圣威进行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畴支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干圣威、陈达信、吴张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