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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府城李老五干鲜经营部、刘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府城李老五干鲜经营部,刘群,金其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府城李老五干鲜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鼓楼菜市。注册号341126600187235。经营者:李成播,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群,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其丹,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在执行凤阳县府城镇李老五干鲜经营部与刘群、金其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刘群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金其丹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现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