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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甘声平与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古江河、肖荣福、四川佳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声平,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古江河,肖荣福,四川佳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声平,男,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干道古佛巷7号,组织机构代码699164315。法定代表人:肖荣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古江河,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肖荣福,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佳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学苑街西景苑1348号建华阳光丽舍,组织机构代码096727027。法定代表人:刘文胜,经理。本院在执行甘声平与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古江河、肖荣福、四川佳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古江河所有的×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和被执行人肖荣福所有×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古江河与冯玉霞共有的坐落于荣县×镇×路×号×幢×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肖荣福所有的坐落于荣县×镇×大道×段×路×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和荣县×镇×大道×段×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镇×街×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和荣县×镇×路×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以上被查封的财产属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古江河、肖荣福、四川佳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