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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779号原告:王某,女,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贤,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明,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