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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展德与奚如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展德,奚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王展德,男,1943年2月2日生,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奚如涛,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展德与被执行人奚如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551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三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奚如涛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