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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志雷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72号罪犯周志雷,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志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责令被告人周志雷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01.5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周志雷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4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周志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志雷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伙同他人窜至新乡市新辉路、和平路、解放路等处,采用将假钱丢在老年被害人身旁,同案被告人随后将钱捡起,并诱骗老年被害人至偏僻地方分钱的方式,抢夺老年被害人戒指、耳环等财物,共作案4起。被告人周志雷系主犯。罪犯周志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志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志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