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俊与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王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660号原告:刘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王树明,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经山路*****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俊诉被告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奇贞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之间,王树明向刘俊借款人民币34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王树明将现金交付给王树明,王树明给刘俊出具了欠条。后王树明未能偿还借款。现刘俊诉讼来院,要求王树明偿还借款3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王树明向刘俊借款,属于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王树明作为借款人应偿还借款。刘俊要求王树明偿还借款3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刘俊偿还借款3400元。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树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