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狄九运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狄九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77号罪犯狄九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狄九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民事赔偿:150000元;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于2014年6月19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狄九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狄九运与被害人赵百顺、郑逢海等人在延津县司寨乡供销社因债务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过该犯用刀将赵百顺、郑逢海捅伤。被害人赵百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逢海属轻伤。民事赔偿150000元,已履行。罪犯狄九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狄九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狄九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狄九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