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辛泽胜与王士华、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泽胜,王士华,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300号原告:辛泽胜,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王士华(被告别名王建国),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泰山街567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辛泽胜诉被告王士华、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泽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泽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