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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9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9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邢某,女,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任某,女,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执行邢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