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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0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宾,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郑运,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宾及其辩护人郑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买毒人向被告人张宾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宾在本市海淀区二里庄34号楼链家地产门前路边,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一包。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81克。后又从被告人张宾的汽车内起获白色晶体三包(净重6.47克)及红色药片一包(净重0.12克)。经鉴定,上述四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宾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宾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宾定罪处罚。被告人张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身上2.81克毒品是实际贩卖的,而车上起获的6.59克毒品系自己用来吸食的,且是在办案民警不知道的情况下主动交出来的。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宾贩卖毒品2.81克的犯罪事实,但对车上起获的6.59克毒品,有证据证明是张宾用于自己吸食的,该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及犯意引诱的事实;被告人张宾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正常的家庭生活,且涉案毒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张宾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宾从轻处罚,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举报人闫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毒品的线索,并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宾约购了毒品,后其将交易时间及地点告知民警。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宾在本市海淀区二里庄34号楼链家地产门前路边,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闫某贩卖毒品1包(净重2.81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又从其所驾驶的的宇通牌大客车内起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6.47克)及红色药片1包(净重0.12克)。经鉴定,上述5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张宾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6日晚20点左右,其在QQ上看到一网友发帖称“北京求肉”,其一看这是有人要买冰毒,就主动联系该网友,称其这有货600元一克要5个便宜,对方说就要3个。后双方约定在二里庄交易,对方给其加100元路费让其送过去,冰毒600元一克,共3克毒品,共1900元。当日19时左右,其在新街口一公交车站旁从一男子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克冰毒。其从5克冰毒中铲出约2克左右自己留着。后其开车来到海淀区二里庄用QQ联系买毒的网友,告诉对方在马路对面的链家地产门前交易,后其二人在链家地产门口见面,其把装有3克冰毒的自封袋给了对方,对方把钱塞进了其衣兜,其就被抓了。其称,之前买的冰毒还剩3克左右,分两个透明塑料袋装,剩的麻古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着。其这次自己留下的2克冰毒用一个小自封袋装起来也放在小冰箱的小包内。四包毒品都放在一起了。其QQ号为“×××”。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6日,其在QQ上认识网名叫“ㄗs坏猫”的人给其发信息,问其600,面交,需不需要货,其就说需要。双方约定要3克,每克以6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其给对方100元车费让对方送过来。后二人定好1月7日晚上18点半在海淀区二里庄志新路物美超市附近交易。其就来派出所把交易时间和地点都告诉了民警,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去抓这名嫌疑人。1月7日大概19时许,其二人约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到了之后,对方就将手中的一团用白色纸巾包着的东西说冰毒就在里面,其打开一看,纸里面包着一小袋透明塑料袋包着的白色晶体,其就将1900元人民币给对方。对方收完钱之后,民警就过来将对方抓获了。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17时许,其所接到举报人闫某报案称,一名男子通过QQ与他联系,约定于2017年1月7日19时许在海淀区二里庄链家地产门前以1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贩卖3克冰毒。闫某自愿配合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抓获。后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隐匿侦查。同日19时20分许,其和王某2在海淀区二里庄链家地产门前路边将与举报人闫某完成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询问得知该人名叫张宾,张宾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场在张宾身上上衣口袋内起获贩卖毒品所得赃款1900元人民币。后经审问,又在张宾驾驶的机动车内的车载冰箱里查获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和一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粉色药片和部分碎末,还有部分吸毒工具。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某1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对买毒人闫某在与张宾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一包白色晶体依法进行扣押,并对从被告人张宾上衣口袋起获的其贩卖毒品所得的人民币1900元及从其所驾驶的客车内起获的白色晶体三包、吸毒工具十件、一片粉色药片和部分碎末依法进行扣押。后民警将1900元赃款发还给闫某。6.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张宾处所起获的5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7.检定证书、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称重录像,证实从被告人张宾处所起获的5包毒品,经过依法取样,使用合法称量仪器进行称量,共净重9.40克。8.QQ聊天照片,证实举报人与QQ号为“×××”且昵称名为“ㄗs坏猫”的男子聊天,并约定以每个600元的价格当面交易3个。9.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抓获录像,证实经举报人闫某举报,民警将被告人张宾在交易地点抓获及经现场讯问被告人从被告人驾驶汽车上起获毒品的情况。10.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宾的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宾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对证人闫某、王某1、王某3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被告人张宾的供述和其当庭对被告人张宾的询问,系买毒人主动发帖,闫某的证言不完整;对车上起获的冰毒等是张宾抓获后当场主动交代的,而非“经审问”后才查获的。针对辩护人对本案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合议庭认为,对被告人张宾在交易地点实施抓捕的录像能够明确证实,当时系民警审问被告人张宾车上是否还有东西时,张宾才交代的车上有冰毒,与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人闫某的证言与其和被告人张宾QQ聊天记录一致。辩护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仅仅依据被告人张宾的供述和辩解而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合议庭不予采纳。上述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宾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宾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张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车上起获的6.59克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意见,本院认为,从被告人张宾驾驶的客车内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且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张宾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贩卖,因此,从车内查获的毒品仍应认定为被告人张宾用于贩卖的毒品。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的意见,本院认为,张宾曾供称其看到“北京求肉”的贴子后就主动联系买毒人,且从其与闫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明确看出张宾多次提出“面交”,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宾在主观上具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并非受到犯意的引诱。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涉案毒品系在控制下交易,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张宾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邢宇静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冬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