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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居委会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2992-8。法定代表人:乔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敏,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朱建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敏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建敏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建敏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