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梁东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梁东贵,罗连芬,罗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民强,该行行长。委托代���人:梁立新,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金亮,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梁东贵,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罗连芬,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罗育平,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梁东贵、罗连芬、罗育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东贵、罗连芬、罗育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案款28134.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2.01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东贵、罗连芬、罗育平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