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顺戈与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戈,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75号原告杨顺戈,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集团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薄连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了原告杨顺戈与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顺戈于2017年6月22日以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顺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戈撤回对被告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元,由原告杨顺戈承担。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