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乌某某某与郭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某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乌某某某,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某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某某某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15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郭某某自动履行5000元,剩余107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完毕。被执行人郭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36元。询问申请人乌某某某同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郭某某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乌某某某可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