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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忠东与陶仁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东,陶仁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93号原告王忠东,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仁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忠东与被告陶仁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忠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东对被告陶仁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忠东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