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忠东与陶仁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东,陶仁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93号原告王忠东,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仁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忠东与被告陶仁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忠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东对被告陶仁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忠东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