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花兆臣、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兆臣,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花兆臣,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高志伟,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花兆臣与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