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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盼盼、张壮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盼盼,张壮壮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3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盼盼,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壮壮,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青海,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盼盼因与被上诉人张壮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盼盼上诉请求:1、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一、二审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判决称,原告张壮壮与被告郭盼盼经郭香风、牛占元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典礼同居不是事实。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4年在北京打工相识,经交往,互相认可并同居在一起,没有介绍人。2015年4月上诉人怀孕,双方协商暂时不要孩子,同年5月底上诉人在北京顺义区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双方协议于2015年7月1日举办典礼仪式。2、判决称,2016年5月份因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被告先后两次经介绍人郭香风、牛占元分别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38000元不是事实。事实是双方举办典礼仪式后,又回到北京打工,生活期间双方曾经发生过争执,但上诉人没有想过分手,没想到被上诉人起诉返还彩礼,上诉人仅收到被上诉人给付的购置嫁妆钱40000元。一审开庭时证人证言不是事实,不应采信。张壮壮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张壮壮上诉请求:1、被告返还所要的彩礼款16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壮壮与被告郭盼盼经郭香风、牛占元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典礼同居,2016年5月份因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被告先后两次经介绍人郭香风、牛占元分别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38000元;被告郭盼盼现留在原告家婚前个人财产:格力牌空调一台、美的牌冰箱一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一组被子柜、四季沐歌太阳能一套、恒源祥牌蚕丝被二件、恒源祥牌夏凉被二件、恒源祥牌四件套四套、被子十二条、被套十二条、床单十四条、三件套二套、暖瓶二个、毛巾二十条、枕巾二十条、茶具一套、洗脸盆二个、牙杯二个、玻莱雅化妆品二瓶、饮水机一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壮壮与被告郭盼盼未结婚而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婚约缔结过程中,被告郭盼盼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共计1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郭盼盼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因双方已典礼同居,故彩礼款应当酌情返95000元;原告请求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典礼时带到男方家现有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盼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壮壮彩礼款95000元。二、原告张壮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郭盼盼个人财产,格力牌空调一台、美的牌冰箱一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一组被子柜、四季沐歌太阳能一套、恒源祥牌蚕丝被二件、恒源祥牌夏凉被二件、恒源祥牌四件套四套、被子十二条、被套十二条、床单十四条、三件套二套、暖瓶二个、毛巾二十条、枕巾二十条、茶具一套、洗脸盆二个、牙杯二个、玻莱雅化妆品二瓶、饮水机一台。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张壮壮负担528元,被告郭盼盼负担1232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诉人郭盼盼上诉所提未收到138000元的彩礼款,经查,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对彩礼款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所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卷内证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并且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推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上诉人郭盼盼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志刚审判员  陈德树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