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世富与易晓龙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富,易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富,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易晓龙,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沈世富与被执行人易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100元,未执行标的32100元,被执行人易晓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朝斌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赵正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