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复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复议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郑友泉,张波,于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复3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法定代表人:马秀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友泉,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张波,住辽源市。被执行人:于普利,住辽源市。复议申请人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粮油)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444号、1445号、14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友泉与被执行人金合粮油、张波、于普利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作出(2016)吉0421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金合粮油对此提出异议。东丰县法院认为,此案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郑友泉就曾此案达成和解协议,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按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在此之前已在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白泉信用社抵押,且抵押的部分仓库损毁严重不能整体出售和交付。为此,申请执行人向当时负责执行的龙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此案的抵押物重新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合粮油委托张波、申请执行人郑友泉与2016年6月15日在龙山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并在相关工作人员组织下按法定程序通过抽签方式双方签字同意选择吉林兴源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此案的抵押财产重新评估。并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此案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合法,驳回异议。本院查明,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查明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此不做赘述。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金合粮油提出的重新评估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的说法不能成立,双方选择重新评估的过程均有签字在卷为凭。且足以证实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整个过程公开公正合法。提出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提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说法有悖于相关的司法解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东辽县金合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李冀超审判员 :崔群利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相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