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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彪,胡艳辉,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程彪。被执行人胡艳辉。被执行人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法定代表人郑金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彪与被执行人胡艳辉、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第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艳辉、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第二分公司应履行债务人民币251186.86元。现被执行人胡艳辉、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第二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执行财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汪向东执行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