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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杨义龙、李巧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杨义龙,李巧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59号原告:保定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路65号。被告:杨义龙,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被告:李巧莎,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原告保定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义龙、李巧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定市天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