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2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湘潭赛虎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湘潭赛虎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代表人王启斌。被执行人湘潭赛虎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湘潭赛虎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向本院书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321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谭应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勋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