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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84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法定代表人:姜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秋霞,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05室,现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北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152924。法定代表人:宋庆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发展部职员。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现金105000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账号:21×××16)、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账号:72×××87)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