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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庆霞与荣光、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霞,荣光,刘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199号原告:陈庆霞,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长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光,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琳琳,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庆霞诉被告荣光、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被告荣光、刘琳琳不服,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鲁08民终567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期间,原告陈庆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5458元,由原告陈庆霞负担。审 判 长  潘世课审 判 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