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咏帝与隆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咏帝,隆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彭咏帝,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隆鼎,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咏帝与被执行人隆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80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隆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咏帝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咏帝与被执行人隆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四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彭咏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彭咏帝与被执行人隆鼎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43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足法民初字第0780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