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98韩永善与乐清市友勒电气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善,乐清市友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98号原告:韩永善,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徐州华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武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友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白大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永善与乐清市友勒电气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永善于2017年6月20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3.5元,由原告韩永善负担。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颜茂苏审判员 张 蕾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楚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