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阮彩仁、郭大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彩仁,郭大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阮彩仁,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郭大慎,男,1965年11月9日生,壮族,工人,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彩仁申请执行郭大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阮彩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大慎应向申请执行人阮彩仁货款276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郭大慎已经分两次将执行款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67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学雷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覃国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