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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滨与吴占强、张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吴占强,张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第448号原告:李滨。被告:吴占强。被告:张凤莲。原告李滨与被告吴占强、张凤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滨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通知书中注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李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