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美琴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美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59号罪犯郑美琴,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美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向郑美琴追缴其信用卡诈骗所得人民币108953.88元返还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继续追缴郑美琴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99984元,返还李某等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艳晖、陈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建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陈晓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美琴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美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美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美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美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美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美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