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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会德与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德,郑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053号原告:张会德,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郑会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会德与被告郑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张会德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并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张会德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会德负担。审 判 长  屈亚梅审 判 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刘广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