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顺与杨绍知、孙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杨绍知,孙凡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040号原告:李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杨绍知,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孙凡香,女,34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英翠,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顺与被告杨绍知、孙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顺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