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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346叶立松与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松,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346号原告:叶立松,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德、钱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南路石塔头3号。法定代表人:顾建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孙静文,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立松与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立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立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立松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9元,由原告叶立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