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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民医院、倪诗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水县人民医院,倪诗云,周口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东城区章华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文,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诗云,住河南省商水县。法定代理人:倪兵,住址同上,系倪诗云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东26号法定代表人:于彦章,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系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倪诗云及原审被告周口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倪诗云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上诉人商水县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先理审判员  王东黎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