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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彩平与孙佰尚、朱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平,孙佰尚,朱艳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560号之一原告:刘彩平,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佰尚,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朱艳胜,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刘彩平与被告孙佰尚、朱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彩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刘彩平负担。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张来彬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