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岳长仁电焊部与李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岳长仁电焊部,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岳长仁电焊部。经营者:岳长仁,男,1967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贵,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岳长仁电焊部与被执行人李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贵履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岳长仁电焊部施工费11000元,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常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