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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魏春荣、张峰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魏春荣,张峰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110号。负责人:孙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春荣,已死亡。被执行人张峰凡,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春荣、张峰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峰凡未成年,待其有执行能力时再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