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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封立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立伟,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892号申请执行人:封立伟,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霞,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封立伟与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封立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霞给付借款100000元及诉讼费2300元,共计102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霞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霞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辆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赵霞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封立伟申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赵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封立伟发现被执行人赵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