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灵芝、王为菊、高光新、范俊秀、周树青、廖正香、徐进高、刘宝英、殷全永、周华青、陈振斌、李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灵芝,王为菊,高光新,范俊秀,周树青,廖正香,徐进高,刘宝英,殷全永,周华青,陈振斌,李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华。被执行人周灵芝。被执行人王为菊。被执行人高光新。被执行人范俊秀。被执行人周树青。被执行人廖正香。被执行人徐进高。被执行人刘宝英。被执行人殷全永。被执行人周华青。被执行人陈振斌。被执行人李双梅。本院在执行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灵芝、王为菊、高光新、范俊秀、周树青、廖正香、徐进高、刘宝英、殷全永、周华青、陈振斌、李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