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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双锋刚与被告丁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锋刚,丁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39号原告:双锋刚,男,交城县人。被告:丁顺达,男,交城县人。原告双锋刚与被告丁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双锋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向原告的借款20000元整,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还清本金止,按年均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因被告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丁顺达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双锋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