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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镜澄、何力等与刘文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镜澄,何力,何几,刘文轩,黄雅诗,黄少华,黄书敏,刘雨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720号原告:何镜澄,男,193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何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何几,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蕴仪,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轩,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巴拿马国籍。第三人:黄雅诗,男,193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黄少华,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黄书敏,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刘雨轩,男,1936年11月28日出生,巴拿马国籍。本院在受理原告何镜澄、何力、何几诉被告刘文轩、第三人黄雅诗、黄少华、黄书敏、刘雨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镜澄、何力、何几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凌晓晖审判员  黄汉东审判员  汤佩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