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蔡保东、何宏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东,何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59号申请执行人蔡保东,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何宏东,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本院在执行蔡保东与何宏东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冀01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宏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行踪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蔡保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