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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蔡保东、何宏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东,何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59号申请执行人蔡保东,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何宏东,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本院在执行蔡保东与何宏东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冀01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宏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行踪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蔡保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