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开元、徐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开元,徐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开元,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银,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开元因与被上诉人徐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卢开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开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开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卢开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