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与被告张同立、王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张同立,王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619号原告孙瑞。被告张同立。被告王岩。原告孙瑞与被告张同立、王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瑞、被告王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同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大豆目标差价款280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张同立与代井亮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代井亮将耕地35垧承包给张同立耕种。张同立又将该耕地转租给孙瑞耕种,并同意将大豆差价补贴款给孙瑞一半。后张同立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孙瑞补充要求被告张同立、王岩于2017年6月30日前或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瑞大豆差价款13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瑞剩余大豆差价款10000.00元。被告王岩辩称,被告方已经偿还了5000.00元,尚欠23000.00元,其丈夫张同立身体不好,现在外打工,近期还生病了,要求分两年还清欠款。被告张同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同立与孙瑞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土地转租协议,约定张同立从代井亮处承包的35垧土地转租给孙瑞耕种。合同签订后,孙瑞实际耕种了该35垧土地,并种植了大豆,国家发放了大豆差价补贴款56000.00元,并直接打入了张同立账户。截止本案辩论终结前张同立未向孙瑞支付大豆差价补贴款。另查明被告张同立与王岩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转租协议、合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为凭。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处分原则,本案中承包关系明确,国家给予大豆差价补贴款事实清楚,现原告孙瑞要求被告张同立、王岩偿还大豆目标差价款2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同立、王岩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瑞13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瑞100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张同立、王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么乃臣人民陪审员 崔丽艳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