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2016)鄂0105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支付张某某工资8,28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2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2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曦 搜索“”